2023-03-09 19:56:05
? 農視網三農頭條青島訊 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事關家庭和睦與社會和諧。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即墨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多措并舉筑牢婦女權益保護防線。在三八國際婦女節期間,即墨法院特推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提高廣大女性的法律意識。

? ? 結婚15年,孫某某長期受到丈夫劉某某的毆打。兒子出生后,劉某某更是經常將母子二人打得進醫院。再也無法忍受丈夫的拳腳,孫某某向即墨法院起訴離婚。
? ? 考慮到劉某某家庭暴力的嚴重性,法院建議孫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孫某某向即墨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提交其與兒子受傷部位照片1份、醫院病歷7份。辦案法官到當地公安機關調取劉某某家庭暴力的報案記錄及傷情檢驗報告,經審查,即墨法院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劉某某打罵孫某某及孩子,并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等有關組織,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等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后,孫某某反映劉某再未騷擾其和兒子的正常生活。
? ? 后經過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妥善處理了孩子撫養及財產分配問題。調解離婚后,雙方當事人都比較滿意,均意識到已經死亡的婚姻如果硬性地維持下去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最大的傷害。
? ? “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當法院批準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會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 ? 家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持續性等特點。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家暴面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差、舉證能力弱,雙方事后和好,夫妻雙方以外的親屬實施家庭暴力等困難。很多家暴問題因為被害人抱著家丑不能外揚的心態,自我保護意識差等原因,難以讓施暴者受到嚴懲。家庭暴力是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女性在面對家暴時不能忍氣吞聲,一定要有證據意識,在遭遇家暴后及時報警,保留各種能證明施暴行為和傷害后果的證據,并完整提供給法院,使法官能快速順利地作出決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 王某與宋某于2016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2021年4月夫妻二人產生矛盾開始分居,2022年,王某向即墨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孩子歸其撫養,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庭審中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宋某主張孩子從出生一直由其照顧,雙方分居期間王某對孩子不聞不問,故撫養權應歸宋某,由王某支付分居期間及離婚后的孩子撫養費。同時,宋某認為王某不關心家庭,自己在懷孕及照顧孩子期間放棄了工作,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故要求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萬元。
? ?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王某與宋某離婚,王小某由宋某撫養,王某支付分居期間及離婚后的孩子撫養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由王某另行給付宋某家務補償1萬元。
? ?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對自己的職業發展愈加重視,而家務勞動通常被認為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而從事的沒有報酬、沒有交換價值的無償勞動,故因家庭需要而放棄工作的一方為家庭生活的和諧穩定付出了更多,并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自己的個人利益。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此就有明確規定,但將補償的條件限定在“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2020年《民法典》對家務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將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對于在家庭中承擔了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法律給予特別保護,這體現了法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進一步支持,肯定了家務勞動、家庭義務付出的價值,貫徹了公平與人權理念。?
? ? 本案中,宋某因家庭需要放棄個人工作,花費大量的精力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承擔了較多義務,做出了較大犧牲。因此法院依據《民法典》判決王某給付宋某部分家務補償,這一點于法有據。對于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婚生子的年齡、王某的收入情況等因素,酌情進行認定。
?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 2022年3月,王某向即墨法院起訴要求與唐某離婚。王某稱其二人于2018年5月登記結婚,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爭吵不斷,自2021年5月雙方一直分居,感情現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訴訟過程中,唐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房屋的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同時唐某因患心臟疾病,婚后進行手術治療,加之離婚后唐某沒有住處,因此要求王某給予其經濟幫助5萬元。
? ? 對于唐某主張的經濟幫助5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唐某離婚后無住處,且因患有心臟病,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離婚后屬于經濟困難的情形,王某應給與相應的經濟幫助。法院綜合考量后,判決王某給予唐某一次性經濟幫助2萬元。
?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有觀點認為是基于道義的考慮,從婚姻關系衍生出來的一種責任,經濟幫助制度承擔著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可以說是離婚救濟體系中的兜底條款。當然這種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首先,請求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困難。對于“生活困難”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涉及以下幾種情形:(1)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2)缺失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3)患有重大疾病的;(4)其他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另外,經濟幫助也需要考慮到另一方的負擔能力,若另一方也屬于經濟情況比較困難的情形,亦不能再從經濟幫助角度上給其增加負擔。本案中,原告唐某具有正常工作能力,且系青壯年,而被告身患心臟疾病,暫時沒有工作能力,且在離婚后無自己的住所,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情況,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 ? 林某與朱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7年1月登記結婚。2015年11月,兩人購買了位于青島市城陽區的商品房一處,產權登記在朱某名下。2020年,朱某與林某商議將上述房屋處分,更換房屋以改善住房條件。2020年6月,朱某與案外人王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以116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了案外人王某。此期間雙方當事人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并分居,2020年7月,林某提起離婚訴訟,因朱某不同意離婚,雙方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即墨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后林某詢問朱某房屋轉讓款如何處理,朱某表示房屋轉讓款其做生意均賠光了。對于朱某的說法,林某無法接受,遂提起婚內財產分割糾紛一案。
? ? 林某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朱某隱藏、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自己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的轉讓款。朱某表示轉讓房屋時夫妻感情尚好,房屋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出賣的,朱某為改善家庭生活用房屋轉讓款了投資賭石,結果投資失敗,對此林某是知情的。且雙方現在尚未離婚,故不同意婚內分割共同財產。
? ?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且在未經林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共同財產轉讓款用于投資風險巨大的賭石活動,其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林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朱某稱林某對此知情,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款時,雙方已經分居且正處于離婚訴訟前后,基于此,朱某稱林某對此知情且同意不符合常理。故原告起訴要求分割上述共同財產轉讓款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對上述房屋轉讓款進行了分割。
? ? 為了維護夫妻關系的和睦及家庭共同財產的穩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離婚時才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因各種原因不能離婚但卻有分割財產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情況,為保護夫妻對婚內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以及平等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 ? 本案即屬于第一種情形,朱某已經存在隱藏、轉移、揮霍巨額財產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權益,而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涉及雙方意愿、孩子撫養權的爭奪以及財產的分配,無法得以簡單快速地解決,進行婚內財產分割會更快速、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 ? 隋某與傅某于1994年12月登記結婚,2005年7月生育一子傅小某。2014年隋某患上腦梗,2019年又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2019年至2020年期間隋某陸續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5525.85元。隋某自2019年因一氧化碳中毒出院后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由其父母照顧,未與傅某共同生活。2020年5月經即墨區殘疾人聯合會確認,隋某為肢體殘疾一級并批準其辦理殘疾證。
? ? 2021年1月隋某向法院起訴稱,自其2019年一氧化碳中毒出院后,傅某對其不管不問,不盡家庭義務。隋某沒有工作能力,沒有收入,傅某作為其丈夫,應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故要求傅某承擔隋某的醫療費并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其扶養費,另外要求傅某支付其租房費15000元。傅某表示對于隋某的要求其無法承擔,傅某自稱其月收入5000元左右,還要負擔孩子的學費及生活費,且隋某已購買商業保險,該保險已經賠付了大額的醫療費,足夠其治病等支出。
? ?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隋某與傅某系合法夫妻,本應互相關心、彼此扶助。但雙方自隋某一氧化碳住院后一直分居,且隋某被確定為肢體殘疾一級,無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作為丈夫,傅某應當依法承擔起扶養義務,故隋某要求傅某給付扶養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扶養費的具體數額,考慮到雙方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結合傅某的收入情況、隋某的身體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法院酌定傅某按照每月1200元的標準給付隋某扶養費。關于隋某主張的租房費的訴訟請求,因庭審中隋某自認分居期間與其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其父母有房且空閑,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與其父母有另外租房的必要性,故對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 ? 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的一方對另一方有提供生活供養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履行以婚姻存在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養為條件,符合上述要求時,才可主張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
? ? 實踐中,夫妻扶養糾紛主要表現為,一方因某種原因失業、短時或長時間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扶養權利人一方的實際需求、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及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
? ? 扶養是夫妻間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隨著婚姻關系締結而產生,婚姻關系結束而終結。夫妻間扶養義務是對中華傳統美德的傳承,有利于維護弱勢一方的合法權利,實現家庭穩定和睦,構建和諧家庭社會關系。??
(記者 馬立瑜 通訊員 安睿)
權威發布|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 你可以這樣做
權威發布|德州:全省率先打造“無過期藥品市”
男方年收入300萬卻稱只剩10萬!法院保障女性離婚財產權益
海南發布首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
六部門首次發布操作指南保障女職工權益
陽曲縣公安局舉辦“巾幗心向黨 奮進新征程”三八婦女節慶祝活動
臺江縣舉行系列活動慶祝“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
?多彩活動歡度婦女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