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政府網 2026-01-27 09:39:57
為引導和規范訂單農業健康發展,保障農產品生產主體與收購主體的合法權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于近日正式印發《訂單農業合同規范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共六章十六條,對訂單農業合同的關鍵環節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
一是明確合同主體資質與信息。要求合同雙方清晰寫明基本信息,并鼓勵核驗、留存對方身份證明或資質證照。
二是規范農業投入品提供行為。明確禁止收購主體強制或變相強制生產主體購買、使用其提供的投入品及有償服務,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收購主體提供投入品須確保產品合法合規、質量合格,并全面清晰告知產品性能與風險。雙方應對投入品的類型、質量、交付等作出明確約定,鼓勵共同留樣封存。
三是細化種植養殖與技術指導要求。收購主體若對生產管理有質量控制要求,應在合同中明確具體的技術規程或可操作性要求。承諾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的,須約定服務內容、方式、頻次及人員資質等。
四是完善成品收購與驗收機制。要求雙方依法依規并切合實際地約定交付時間、地點、方式及數量浮動幅度。驗收應明確程序與標準,鼓勵共同取樣送檢。成品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無相關標準的應以可量化方式清晰約定,避免使用“優質”“名品”等可能引起歧義的模糊表述。收購價格和付款期限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品種、品質、市場等因素,鼓勵約定“保底價+市場浮動價”“最低收購價+產品銷售利潤分成”等靈活機制應對市場變化。
五是公平設定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要求違約責任約定依法依規、明確具體、對等公平,并涵蓋雙方可能出現的典型違約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生產主體可要求將收購方在廣告宣傳中承諾的“保底收購價格”“技術指導服務”“災害補償”等對合同訂立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寫入合同。爭議解決可優先協商,也可約定調解、訴訟或仲裁等途徑。 (據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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