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2022-12-08 02:27
國函〔2022〕104號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你們關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批復》(國函〔2021〕37號),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關省市暫時調整實施《旅行社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相關省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
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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